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劉嘉安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杜宥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百郁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7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