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95號
TYDV,112,補,139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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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羅玉娟
鍾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郁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
課稅現值核定為7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係羅玉娟鍾秉軒二人,或僅有羅玉娟?如鍾秉軒
亦為本件原告,應補正其於起訴狀上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
三、如羅玉娟鍾秉軒二人均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即對被告之
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分別」為何?
四、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上開三、之補正狀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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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