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62號
TYDV,112,補,1362,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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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張萬長
法定代理人 張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4,2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現行條文)民國112年11月29日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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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