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61號
TYDV,112,補,126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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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李卓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其擔保債務為新
臺幣(下同)27萬元,而抵押標的中土地部分之價值已高於擔保
債務金額。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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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