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2年度,25號
TYDV,112,簡聲抗,25,2023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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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25號
再 抗 告 人 高貴卿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
2年11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為本院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所為第二審裁定,不得抗告。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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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