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追加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106號
TYDV,112,消債聲,10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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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古志文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呂亮毅
洪靖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郭勁良
賴麗慧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奕宏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金全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秀勤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許可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許可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解繳之保險解約金新臺 幣8,187元為追加分配。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所謂追 加分配,係指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 產時,始得為之。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 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
二、本院之判斷:




(一)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清算並經本 院裁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開始清算程序,後經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執行程序,因清算財團之財產均無處分實益 ,且查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由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為清算終止之裁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確認無誤 。
(二)又本件於前開清算程序終止後,發現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經解約後有解約金新臺幣8,187元 ,直至112年11月24日始解繳到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及檢送之契約變更退費支票暨給付通知、 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是該款項自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且尚 未於先前之清算程序予以分配,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予 追加分配。
三、綜上所述,本件既尚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未予分配,依消債 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許可追加分配,並依同條例第 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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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