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130號
TYDV,112,小上,13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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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沈庭豪
被 上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25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0號第一審小額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 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 有上開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 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 狀略以:伊已聯繫承保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協助理賠被上訴 人等語(見本院小上字卷第11、12頁),並未以原判決違背 法令為上訴理由,亦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迄未補正 (見同上卷第29、31頁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且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 2第1項定有明文。茲確定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 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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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