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142號
TYDV,112,執事聲,14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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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42號
異 議 人
即 聲請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永強
上列異議人就其與相對人黃永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09638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 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明。查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09638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係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予異議人,是異 議人於112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未逾異議期 間,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已檢附相對人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堪認已盡調查相對人財產之協力義 務,然就未經稅務機關登記在案之人壽保險,聲請人要無權 限逕為查調,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由執行 法院依職權協助調查,此與聲請人聲請執行法院函查相對人 之勞保、郵局存款或集保等資料,所為程序與所應盡釋明義 務並無二致,卻課以聲請人更高之查證或釋明義務,實有違 平等與比例原則,為此,爰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續 為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



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 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 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 此限。強制執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執行事件之調查,係 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為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除得命債 權人查報外,亦得依職權調查之,而關於債務人之財產,除 命債權人查報外,如有關機關存有債務人財產之資料,執行 法院亦得向該機關調查,並課與各該機關負有接受調查及提 供債務人財產資料之義務,此觀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可明。 執行法院固得命債權人就其聲請調查事項提出釋明資料俾利 裁量,惟此非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於執行 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如債權人未釋明或釋明不足, 並不影響執行程序之進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 制執行,並表明其欠缺調查權,無法自行查報相對人是否 投保何等人壽保險,聲請向壽險公會查詢。壽險公會網站 中「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申請表」載明:「 因債權債務關係查詢用途不符本會建置通報資料之特定目 的,本會不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紀錄查詢 服務」、「目前並提供當事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親權 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遺囑執行人為限)申請查詢」等語,可徵聲請人無從基 於債權人身分自行向壽險公會查知相對人投保紀錄之可能 ,自非無正當理由而不陳報相對人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二)聲請人聲請執行法院向壽險公會查詢,業已陳明調查方法 ,復非浮濫聲請,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 規定得向壽險公會調查相對人之投保紀錄,使聲請人指明 欲聲請執行之保險契約標的,與各法院民事執行處依執行 債權人聲請向郵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 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之執行方法相類。原裁定逕予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容有未恰。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由本院民事 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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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