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86號
TYDM,112,附民,1886,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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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6號
原 告 蔡家豪
被 告 李庭安
羅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1
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庭安羅章心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就原告蔡家豪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參以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雖陳明請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原告之
訴駁回,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而原告前揭聲請,僅
在促請法院注意,自毋庸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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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