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534號
TYDM,112,單禁沒,1534,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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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成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年度偵字第2 6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 案武士刀1把,經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 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 作紀錄相片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列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 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刀 械係未經許可,為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三、經查,被告劉建成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728號案件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扣案之武 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 械,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8月31日北竹緝移字第10 60100824號函、該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6月9日桃警 保字第1060037669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 組工作紀錄表、工作紀錄相片、刑案現場照片(含包裹外觀 、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所列管物品,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 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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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