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72號
SCDV,112,訴,127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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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劉○丹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張○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明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呂○貴(下逕稱姓名)於民國(下同)0 0年0月00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於112年9月間 發現呂○貴行為詭異,經112年10月10日先向呂○貴質問是否 另結新歡,呂○貴稱「不會再與被告往來」、「不會再交女 朋友」等語,原告因而聽信之;詎料,原告仍於行車紀錄器 上發現被告與呂○貴間陸續於112年10月17日之聊天內容提及 曾相互撫摸、親吻,甚至裸身欲為性行為,當天被告尚邀約 呂○貴到家中休息;同年月19日邀約呂○貴北上至其家中,錄 影畫面顯示,呂○貴隨後便抵被告所在地,二人約會期間互 相表示「很黏對方」;同年月24日被告搭乘呂○貴所駕駛車 輛,相約至新竹縣湖口鄉之○○○農場約會,過程中相互摸手 ,表示僅有二小時倉促約會亦心滿意足;同年月26日相約出 遊之對話中表示前已發生性行為,清楚提到「(呂○貴)包皮 拉傷」、「裡面乾乾的進不去」;112年11月10日通話內容 表示「頭髮白起來不知是想你的關係」、「我的心都被你勾 走了」等語,二人並討論之後相約密會之時間與地點等語, 有違男女分際之行為。被告雖曾向原告長子允諾不再與呂○ 貴交往,惟2人之後仍互將手機通訊錄中對方名稱改為「張○ 嵐」、「楊○嵐」及「詹○生」,再以購買苦茶油為由相約見 面,顯見被告仍繼續與呂○貴聯繫並侵害原告配偶權。是以 ,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被告與原告配偶呂○貴之 上開行為顯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並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堪認被告之上開行為已不法



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已屬情節重大, 參以原告與呂○貴結褵近半百,為其養育三名子女,被告為 呂○貴之國小同學,除知悉原告含莘茹苦,亦曾到訪原告家 中,卻在背地裡與呂○貴私下交往,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 之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呂○貴係參加國小同學會後,因呂○貴好意載 伊到桃園車站,伊表示感激就請他吃飯,又擔心他往返太累 ,才讓他躺在家裡沙發,受他引導就倒在他身上;之後都是 呂○貴邀伊出門也送藥膏,僅待在被告家中15分鐘左右,兩 人也會有電話聯繫,都是聊小學的事,兩人即使躺在床上, 僅露下體請呂○貴推薦治療濕疹之藥膏,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伊能力有限,在家養老沒有上班,經濟能力勉強餬口,伊 未拿呂○貴的錢,原告請求賠償100萬元金額太高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 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 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 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 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 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 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 實目的時,當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 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 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 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 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 當之。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與呂○貴於112年10月至同年11月間交往並發 生性行為等情,業據提出錄影截圖、Google查詢地址戶籍 謄本、錄影光碟與譯文、呂○貴手機截圖、被告與呂○貴LINE 對話截圖、悔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48至55 頁、75至80頁),被告對於其確有與呂○貴交往之事實亦不爭 執,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並未與呂○貴發生性 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期日對原證3至7之錄音譯文內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5頁) ,觀之內容可知,被告與呂○貴對話內容不乏有:「【112年 10月14日】呂○貴:我第一次去妳家坐不到10分鐘,然後起 來,妳給我親一下,我也親妳一下這是第一次。第二次去 就比較熟了,坐沙發上抱得穩,然後妳把我的手扶到妳胸部 那裏去,然後另外一隻手要我摸妳的下體。被告:沒有啦, 要摸我下體的是你啦。呂○貴:我還跟你說,這樣不好意思 ,那不然我們就進到房間去,進到你房間去,哇…。被告: 就把你壓到在床。…呂○貴:你脫你的褲子,我脫我的褲子, 脫掉後壓倒在床上…。被告:你說我愛你,我不能說我也愛 你,你知道嗎,我只能回同樣感受…【112年10月19日】呂○ 貴:我怎麼那麼黏你。被告:你說的阿,那我也讓你黏阿。 兩個小時也好。【112年10月24日】呂○貴:摸你的手真舒服 喔。被告:…你的手也是。」等語,即知2人間有親密接觸之 內容,顯已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分際;另依000年00月00日 間錄音譯文所載,被告與呂○貴之對話更有:「被告:你跟 我那個過,你不覺得怎樣嗎?呂○貴:沒有,就包皮拉傷而 已。裡面乾乾的,東不進去,隔兩天就好了。被告:你急性 子!」等對話,足認原告主張被告與呂○貴已發生性關係乙節 ,應屬真實,而得採信。是被告之行為足以破壞原告與呂○ 貴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自 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 屬有據。至於被告辯稱僅係將下體給呂○貴看,問他有無治 療濕疹的藥比較有效云云,顯係臨訟杜撰之詞,自不足採。(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



照)。經查,本件被告之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業如前述,被告自應賠償 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係高職畢業目前退休 無業,111年度所得為129,335元;名下有不動產股票數筆 ;被告為專科畢業目前退休無業,111年所得為141,917元 ,名下有汽車1輛、股票數筆等情,業經兩造當庭陳述,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59至71頁),是本院綜合兩造上開身分、地 位、經濟情況,原告夫妻、家庭關係因此產生之變化及原告 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 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而該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 39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原告併請求自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1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30萬元,及自112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 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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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