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日光系統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柒仟零參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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