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0號
SCDV,112,補,140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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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實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上列原告被告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85,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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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