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38號
SCDV,112,司聲,538,2023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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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查相對人現設籍竹北 市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送達,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通知函、退回信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007號民 事駁回裁定各一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 符,相對人亦查無出境或在監執行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 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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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