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4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14,202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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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心美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 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本院11 1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依據債務人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陳報名下無應登記之財產, 無保險,僅於112年4月30日郵局存款餘額47元,另債務人於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近二年財產資料顯示無財產, 又依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之 新光人壽保單經該公司函覆表示為團體保險,另投保之兆豐 產物保險為傷害保險,無保單解約金,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法務部 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回函等附卷可參。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如符合程序終止規定則同 意或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是本院審酌債 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 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 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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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