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建勝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汪順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民國(下同)111年5月3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 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 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又本院已於112年11月9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15 字第4397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 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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