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27號
SCDM,112,附民,142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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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7號
原 告 陳瑞禹
被 告 丁君
鍾政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7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君柔、鍾政穎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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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