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11號
SCDM,112,附民,131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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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
原 告 林韋辰
被 告 戴志龍
上列被告因被訴及移送併辦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3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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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