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71號
SCDM,112,聲,671,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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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劉馨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4年訴字第333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號案件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一○六年六月九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取得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暨補正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馨正(下稱聲請人)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3號 判決有罪後,歷經第二審第三審審理,最高法院於民國11 1年12月21日以111年台上字第4949號判決駁回上訴,因聲請 人已就法院職權訊問範圍得否逾越檢察官起訴範圍聲請憲法 訴訟,併依此向監察院陳情,是106年6月8日、同年月9日之 審理期日錄音光碟為上開聲請事件之重要證物,遂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 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 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 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 。另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 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且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 第3315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2 1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有上 開裁判書節本各1份存卷足參,其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333號案件於106年6月8日、同年月9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已大致敘明其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尚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於 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 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 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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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