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怡靜
被 告 許韋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理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怡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刑字第一一一○○四九六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怡靜因被告許韋澄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刑字第000 00000號),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交保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 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 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 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 刑字第00000000號)影本、上開裁判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 、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紙、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410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 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 (見本院卷第21頁、第19頁、第11頁至第17頁、第53頁至第
55頁、第35頁、第31頁、第33頁、第49頁、第51頁、第27頁 、第23頁、第29頁、第25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 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