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1014號
SCDM,112,竹簡,101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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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1
94號、第16481號、第17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 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洋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 蹤騷擾罪。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跟 蹤騷擾之舉止,然其目的單一、時間相近、被害法益相同, 法律上應視為一個接續行為反覆為之,而屬一罪,較符合民 眾之法感情與刑法之謙抑性,且避免過度評價。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違反跟蹤掃擾防制法之犯罪事 實(112年度偵字第16194號、第16481號、第17029號),核 與本案起訴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罪事實,為實質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與他人相處之 界線,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反覆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 送併辦意旨書所示之手段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致告訴人心 生畏怖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實不可取,應予 非難,其雖能坦承犯行,然其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行為時 間點,係在員警對其為告誡後,猶不斷為之,顯見其自我控 制能力甚差,漠視法律規範,犯後態度尚非良好,又審酌前 其已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遭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之素行, 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造成之危害,及智識程 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779號
  被   告 甲○○ 
上揭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與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姓名年籍詳卷)前為同 居男女朋友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詎甲○○與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分手後 ,為求復合,竟基於騷擾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7日 起至同年8月22日之期間,接續為下列與性別有關之行為, 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 活:
(一)於112年3月7日至同年8月22日之期間,在臉書或IG網頁上 ,甲○○以「Kevin」或「Kevin00000000」等暱稱,張貼代 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不願公開之性感照片、影片、家 庭照片、影片等,且經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制止仍 不願停止,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二)於112年7月3日夜間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段○號BF000 -K112065之女子住處(地址詳卷),甲○○以預先守候在代 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住所前,見代號BF000-K112065之 女子出現時,即抓住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雙腳並跪 下以大力磕頭方式自殘,不讓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 返家,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三)於112年7月4日上午11時38分許,甲○○以通訊軟體LINE對 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傳送:「好吧!我知道了,我 去結束一切」、「我在你家樓下做」及「我在車上悶著也 沒人知道」等文字,欲自殘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四)於112年7月19日中午12時許,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 在前揭住處為直播時,甲○○在直播聊天室內創立暱稱為



「我的小寶_167」之名義並張貼「你小孩」等文字,欲公 開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有小孩之事而使被害人心生 畏怖。
(五)於112年7月22日上午10許,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在 前揭住處為直播時,甲○○在直播聊天室內創立暱稱為「 帝(圖示)璃兒(圖示)後宮(圖示)凱文」、「芊芊na ya529」、「芊芊的愛」及「芊變萬化」等名義,並一直 張貼甲○○在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住處及要帶代號BF0 00-K112065之女子出去等文字,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六)於112年7月23日上午11時許,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 在前揭住處為直播時,甲○○在直播聊天室內,以暱稱「帝 (圖示)璃兒(圖示)後宮(圖示)凱文」之名義留言對 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示愛並標註代號BF000-K112065 之女子之帳號,使被害人心生畏怖。
(七)於112年7月23日中午12時24分許,甲○○以通訊軟體LINE對 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傳送:「你要這樣對我就是了 」、「你是不是要我的命」、「我真的只是想跟你說,你 卻說的我好像怎麼樣,我對你不夠好?我不夠愛你?」、 「如果要我的命你跟我說」及「我會給你」等文字,欲自 殘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
三、案經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
(三)偵查報告(112年7月28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書面 告誡、送達證書及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臉書網頁、直播聊天室等列印資料共50面。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於前述期間,先後多次騷 擾告訴人之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 適宜,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6194號
16481
  被   告 甲○○
上揭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案(尚未分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與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姓名年籍詳 卷)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甲○○與代號BF000-K112065之 女子分手後,為求復合,竟基於騷擾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 2年7月27日起至同年8月2日之期間,接續為下列與性別有關 之行為,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足以影響 其日常生活:
(一)於112年7月27日夜間9時許,甲○○在代號BF000-K112065之 女子之友人所服務之直播平台公開聊天室中,創立多個帳 號,以所創立之帳號告知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之友 人「保證不會再進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之直播間騷 擾、亂說話、亂留言」,然卻持續創立新帳號進入代號BF 000-K112065之女子之直播間騷擾,使代號BF000-K112065 之女子心生畏怖。
(二)於112年7月31日夜間8時許,甲○○因通訊軟體LINE遭代號B F000-K112065之女子封鎖,竟在抖音創立新帳號進入代號 BF000-K112065之女子服務之直播平台公開聊天室中留言 「希望能解鎖LINE,我不會吵你也不會騷擾,你願意嗎」 等語騷擾,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三)於112年8月1日夜間9時45分許,代號BF000-K112065之女 子離家外出時收到甲○○傳送之訊息:「是不是出去、白色 車子不是嗎?你交男友了?」。後代號BF000-K112065之 女子至附近察看,又見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在其住家附近盯梢、守候,使代號BF000-K112065之 女子心生畏怖。
(四)於112年8月2日上午10時許,甲○○竟將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家防官電話設定轉接至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電 話,致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接到家防官電話,使



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五)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巨城 百貨公司,甲○○以盯梢、守候方式,尾隨跟蹤代號BF000- K112065之女子,並拍下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與男性 友人逛街時背影相片,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 畏怖。
(六)於112年8月13日夜間9時4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二 段(地址詳卷)附近,甲○○將所拍下之代號BF000-K11206 5之女子背影相片發布在渠所創建之17直播平台個人版面 上,並留言「快追蹤我,我們來搓破主播真面目」,使代 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七)於112年8月14日上午11時許,甲○○創建新帳號在代號BF00 0-K112065之女子之抖音平台所發布之影片下標記並留言 :「人前說一套,人後做一套」,另於17直播平台版面創 建與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有關之帳號(築夢三千、 為芊築夢),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八)於112年8月15日夜間8時34分許,甲○○在抖音平台創建新 帳號,發布渠與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交往期間代號B F000-K112065之女子曾經寫給甲○○之卡片及在通訊軟體LI NE之親密對話紀錄內容,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 生畏怖。
(九)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45分許,甲○○在渠所創建之17直播 平台帳號,在版面上打上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生日 日期並放上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之寫真相片創建新 帳號,發布渠等交往期間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曾經 寫給甲○○之卡片及通訊軟體LINE之親密對話內容,使代號 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甲○○在此期間以盯梢、 守候方式接近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住居所,且以網 際網路、電子通訊之方法,對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之跟蹤騷擾行為,使代號BF000- 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 動。案經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即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
(三)偵查報告(112年8月17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書面 告誡及送達證書各2份、112年8月1日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 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255-Q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與代號BF00 0-K112065之女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一批(以上見112 年度偵字第16194號卷)。
(四)偵查報告(112年8月21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書面 告誡及送達證書各2份、被告於抖音之貼文(112年7月31 日、112年8月13日、112年8月14日、112年8月15日)及通 訊軟體LINE資料(112年8月14日)一批、被告將自己電話 轉接至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之電話門號擷取畫面( 以上見112年度偵字第16194號卷)。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於前述期間,先後多次騷 擾告訴人之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 適宜,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四、併辦理由:被告甲○○前因涉嫌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本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779號(下稱前案)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現由貴院審理中(尚未分案),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為憑。經查:被告所為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且被害人相同,應為前開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7029號
  被   告 甲○○
上揭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案(尚未分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與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姓名年籍詳 卷)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甲○○與代號BF000-K112065之 女子分手後,為求復合,竟基於騷擾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 2年7月18日起至同年8月22日之期間,接續為下列與性別有 關之行為,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足以影 響其日常生活:




(一)於112年8月18日夜間10時14分許,甲○○在網路IG網站上, 創立新帳號「版名:獨愛芊芊」,並以代號BF000-K11206 5之女子之個人照及影片作為該帳號之大頭貼,並貼文: 「這是我的缺點,但你在直播上說我怎麼樣我也恨難過」 等訊息,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二)於112年8月19日上午9時55分許,甲○○又在網路新創立IG 帳號「版名:獨愛芊芊」之限時動態中貼文「上吊自殺」 之訊息並標記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繼為代號BF000 -K112065之女子發現後封鎖,甲○○再度以相同方式創立新 帳號在限時動態中標記貼文自殺訊息,使代號BF000-K112 065之女子心生畏怖。
(三)於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甲○○明知代號BF000-K11206 5之女子兒子之網路IG帳號係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在 管理使用,因而點擊追蹤並私訊代號BF000-K112065之女 子「請不要再封鎖我的賴」等文字,使代號BF000-K11206 5之女子心生畏怖。
(四)於112年8月22日上午6時44分及同日上午11時19分許,甲○ ○在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17直播平台「版名:帝璃兒 後宮凱文」中標題「早上停車場」、「早上停車場逼我的 人是」,於下方簡介「早上停車場逼我的人是你,你即將 知道」並將該17直播平台版面大頭貼更換成告訴人住家停 車場相片等訊息,使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 。
(五)於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7分許,甲○○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 中問及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有沒有交到男朋友為何要這樣逼我」等文字,而對代號BF000-K112065之女 子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之跟蹤騷擾行為,使代號BF00 0-K112065之女子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 活動。案經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即代號BF000-K112065之女子於警詢中之證述(三)偵查報告(112年9月11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書面告誡(112年9月6日)及送達證 書(112年9月6日)各1紙、前揭IG、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 取畫面一批。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於前述期間,先後多次騷



擾告訴人之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 適宜,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四、併辦理由:被告甲○○前因涉嫌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本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779號(下稱前案)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現由貴院審理中(尚未分案),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為憑。經查:被告所為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且被害人相同,應為前開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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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