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717號
SCDM,112,交易,717,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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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介羿


選任辯護人 潘宜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介羿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9時18分 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竹市東區園區二路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途經園區 二路與力行五路口附近,駛入迴車單行道,欲迴轉園區二路 往東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看清無往來車 輛始得迴轉,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 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駛入園區二路東南方向之內側車道後 ,旋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適有告訴人官思宇騎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園區二路西北往東南方向外 側車道直行時,上開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官思宇因而受 有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左側鎖骨骨折、左側外傷性滑囊炎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 被告並付訖和解金,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有 本院11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33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 狀各1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2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9頁 、第101頁、第105頁、第10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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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