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1年度,38號
SCDM,111,竹簡附民,3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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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鄭鍵偉
被 告 張狄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2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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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