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郭麗珠 住○○市○○區○○街00號6樓 上列聲
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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