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林莉蓁即林雅菁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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