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50號
PCDV,112,除,550,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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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黃寶真羅花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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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