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46號
PCDV,112,重訴,646,2023122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廖美惠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