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05號
PCDV,112,訴,2105,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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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05號
原 告 史書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洪柏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臉書「盾牌牙醫甲○○」粉絲專頁(下稱系 爭粉絲專頁)之設立者及管理者,該粉絲專頁已有15萬位粉 絲,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於系爭粉絲專頁針對「立法 委員高嘉瑜公開於其個人臉書貼文表示原告反對快篩、反對 血氧機」一事,發表文章(下稱系爭原告文章)予以釐清並 表達立場。詎被告於同日20時53分許竟於系爭原告文章下發 表如附表所示留言內容(下稱系爭留言),並以「垃圾」、 「牙醫之恥」及「噁心」等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文字, 讓瀏覽系爭原告文章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且已逾越善 意發表言論之範疇,顯見原告並非係針對系爭原告文章提出 合理評論,而係單純法表抨擊原告之言論,致原告名譽權受 到不法侵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 20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系爭原告文章針對高嘉瑜委員的一些希望改革的 言論,伊覺得不實,因原告說高嘉瑜立委是在扯民進黨的後 腿,但伊不認同,所以才會發表系爭留言。伊於系爭粉絲專 頁為系爭留言時,觀看系爭留言之人數不高,而係原告於被 告發言後數日,自行將系爭留言擷取,並重新發布於系爭粉 絲專頁予以傳播,並於該粉絲專頁上發布多篇文章討論系爭 留言,才使更多人觀看到該留言,且觀諸原告上開討論文章 之內容,原告顯然未因系爭留言遭受何精神上痛苦,原告所 稱其因被告之系爭留言遭受精神上重大損害云云,並非實在 ,反而是原告在發文後,許多原告之粉絲與支持者湧入伊個 人帳號或在原告貼文底下多有污辱性留言,對伊造成諸多打 擊與傷害;原告所提原證6、原證9單純為伊私人帳號與伊私 人社團抒發心情;再依原告之社會地位及財力,原告請求之



慰撫金額顯然過高,伊為學生無力負擔等語,資為抗辯。答 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1月29日在其經營之系爭粉絲專頁發表 系爭原告文章,被告於同日20時53分許,於該文章下方發表 系爭留言等情,為被告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原告文 章擷取畫面、系爭留言擷取畫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8383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現繫屬於本院刑事 庭審理中)起訴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 9-21頁、第89-97頁,系爭偵查案件影印卷第17-19頁),此 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
四、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故意發表系爭留言,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為被告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事項判斷 如下:
 ㈠經本院調取系爭偵查案件卷宗查閱,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系 爭留言為伊所發表,因系爭原告文章針對高嘉瑜的一些希望 改革的言論,伊覺得不實,原告說高嘉瑜立委是在扯民進黨 的後腿,但伊不認同,所以才會發表系爭留言,伊是對事不 對人,並沒有針對原告本人毀辱其人格。針對伊發表系爭留 言後,原告就不斷把伊過往的言論都發布在原告個人的臉書 粉絲專業(粉絲人數已破萬人),請網友公審伊,雖然沒有到 違法的地步,但伊也因次(按:應係「此」之誤繕)有受到一 些騷擾,至於原告的目的為何,為何要對伊提出告訴,種種 行為伊都覺得可議等語(見系爭偵卷第11-12頁)。被告於偵 查中陳稱: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罪嫌之犯罪事實,伊有傳系 爭留言訊息,伊不覺得那是公然侮辱,伊是為了公共議題發 聲,伊認為原告當時對高嘉瑜委員有不實控述,故想為她平 反等語(見系爭偵卷第42頁)。由上可知,被告主觀上認為係 為公共議題之討論,因為不認同原告之說法,而為系爭留言 之發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 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 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均為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 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



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 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規定之上;至於行為人 之民事責任,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 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 得類推適用。而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 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後者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 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 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 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又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 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 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 程度之退讓。再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 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 ,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99年度台 上字第7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聳動或偏激,仍應儘量 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須為評論者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已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方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又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 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 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 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 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 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 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 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 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 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 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未淪為以抽象謾罵、 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即可 認其評論為善意
㈢原告111年11月29日在其經營之系爭粉絲專頁發表系爭原告文 章,被告於同日20時53分許,於該文章下方發表系爭留言乙 情,固據原告提出之系爭原告文章擷取畫面、系爭留言擷取 畫面影本各1件為憑,惟被告以上詞抗辯。經查:



  ⑴原告先於111年11月28日在其系爭粉絲專頁上發表內容為: 「這是我4/29的文章,然後高嘉瑜委員今天回我的叫做甲 ○○『全部反對』,我都沒出惡言了,爛咖打你我也聲援你, 也呼籲大家不要攻擊你,沒想到立法委員帶頭抹黑欺負老 百姓就是了?」一文,該文下方接續張貼原告曾發表之「 2022 4/29給高嘉瑜委員」一文,接續貼上作者標示為高 嘉瑜之對原告上開111年11月28日發文之回應內容。原告 接續為回應作者高嘉瑜發文,於同日在系爭粉絲專頁 上發表內容為:「選輸不是檢討自己輔選不力 帶頭檢討 非黨員選民 棒,而且還公然抹黑 超棒」一文,下方則 有粉絲回應。原告再於同日接續發文,該文之內容係先有 一網址連結,接著為:「高委員不但定義了側翼 還示範 了抹黑 了不起」文字,其下方接續貼上『高嘉瑜側翼網 軍』網頁」等情,以上有原告所提、111年11月28日其系爭 粉絲專頁貼文內容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77-87頁)。  ⑵翌日即111年11月29日,原告於其系爭粉絲專頁貼文發表內 容為:「藍營幼稚側翼朱學恆:一名賣地瓜條跟淘寶貼牌 貨的史醫,森生氣氣結果慘遭打臉,要看側翼照鏡子就有 啦,更重要的是眼看侯友宜要大勝,他還屁顛屁顛的主動 跑去當後援會顧問貼在臉書上炫耀,真機靈 盾牌牙醫甲○ ○,網友揭穿真相又被刪文,真是經典。幼稚小弟朱我就 不評論了。用仇恨值賺都內一千萬。多捐點錢,嗆捐錢是 你,說自己幼稚縮掉也是你,不然叫大哥,不然就閉嘴滾 旁邊。解釋過了,1.幫忙參與公會活動是義務,2.不代表 願意受到聘書。六師聯誼完我就離開了才不是你狗屁什麼 自導自演,侯市長的聘書的確是我根本不知道的情況下拿 到的,我連林佳龍的都沒拿。隨便拿張截圖就可以說故事 了,有夠噁,我倒是問你公會幹部內部圖片哪來的?我專 業維生的,一個腦子只有花圈跟錢毫無專業跟道德可言的 人,回應你實在浪費時間,這就是社會亂象,時間不夠用 卻要回應人格不如馬英九的咖。高嘉瑜委員的部分我解釋 過了,只追求便宜的醫材會造成生命危險。我特別撰文提 醒卻被說是『全部反對』,身為輔選人員卻拿選民當戰犯, 而且還是用抹黑的方式。比你的枕頭還噁心。附上我的建 議文章(高委員說全部反對的)」,下方再度貼上「20224/ 29給高嘉瑜委員」一文後,下方接續發表內容為:「這個 叫做全部反對,明顯血淋淋的抹黑造謠,自己是戰犯抹黑 老百姓?是在哈囉?我都還沒找快篩基準度問題,還有寵物 用藥問題勒。底下還附上血氧機正確使用的討論,不是讓 你拿來提醒呼吸,而是提醒你送醫,不過去脈絡的你們只



是想攻擊就算了。----立委網軍名人匿名社團報社一條龍 攻擊,這就是你們的一條龍打法,但是不好意思喔 沒用 」文字等情,以上有原告所提111年11月29日其系爭粉絲 專頁貼文內容1份足徵(見本院卷第89-97頁),原告該發文 之下方則為其各粉絲之回應留言(見本院卷第99頁)。而被 告係針對原告該日上開發文而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系爭留 言。
  ⑶嗣原告於被告發文系爭留言4日後之112年12月3日,在系爭 粉絲專頁發文內容為:「陽明牙醫洪柏翰同學(按:即被 告)公開罵我『情緒勒索 垃圾 牙醫之恥 噁心』,私訊我說 他被禁言,但是確實發言不當,等可以公開發文會再回應 。我本來有想說要不要算了,結果在IG:『老子才懶得屌他 ,我有的是錢,陪你慢慢耗,要當訟棍,我奉陪』喔,是 嗎?」文字,並接續於下方貼上被告臉書個人頁面與被告 系爭留言等情,亦有原告所提111年12月3日其系爭粉絲專 頁貼文內容1份可證(見本院卷第101-103頁)。  ⑷其後原告再於112年12月4日,在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內容為 :「陽明牙醫洪柏翰同學(按:即被告),本來你私訊我, 我還跟你解釋了我其實在醫師法幫了不少忙,我還在等你 道歉」一文,接續下方貼上被告以「烏克蘭妹緊急收容中 心,乙○○」名義之貼文:「更新,被瘋狂追殺了,到底有 什麼毛病,一個公眾人物在自己的同溫層瘋狂追殺公審一 個學生爸爸道歉的不是我,太多人噴他了」、及被告臉 書個人頁面、暨被告系爭留言(見本院卷第103-105頁,原 告所提111年12月4日其系爭粉絲專頁貼文內容)。而原告 又於當日再發表內容為:「陽明牙醫洪柏翰同學(按:即 被告),本來你私訊我,我還跟你解釋了我其實在醫師法 幫了不少忙,我還在等你道歉。結果在IG噴我,噴完不道 歉又嘴秋就算了,跑去哭說我公審追殺你?我放出來的都 叫做『公開資訊』,就是你放給大家看的東西,包括你罵我 垃圾牙醫之恥、噁心,然後再噴說我訟棍,再秋一次說 你爽啊,而且是你罵我一次我才放一次。『老子有的是錢 陪你慢慢耗!』我相信你爸爸很有錢,但不你賺的。啊,不 是自稱對陌生人跟討厭的人抗性很高?怎麼放幾張圖就叫 做追殺。現在覺得被公審是在哈囉?罵了不對但爽不是嗎? 爽就爽夠啊不要求饒喔!重點是,哭的地方是『烏克蘭妹緊 急收容中心』烏克蘭戰爭讓人多心痛,我今年捐款烏克蘭 婦幼就快一百萬了,可以拿這個開玩笑的,看到這個我決 定認真讓你好好上一課,而且我很確定你以後也不會受教 ,既然如此我也不要讓病人被你荼毒了。正常管道入學又



怎麼樣,你知道這樣做不好但爽!這種心態你跟我說你以 後可以對病人負責?我決定以後每個學期關心你的學習進 度,啾咪。『現在是誰想戰個資啊?』」一文,其下接續又 再次貼上被告以「烏克蘭妹緊急收容中心,乙○○」名義之 前開貼文、原告112年12月3日前開貼文、被告臉書個人頁 面、暨被告系爭留言等情,亦有原告所提111年12月4日其 系爭粉絲專頁貼文內容1份可證(見本院卷第103-111頁)。    
  ⑸依原告系爭粉絲專頁上開⑴至⑷之貼文所示,堪認被告所辯 伊僅於111年11月29日為系爭留言1次,其後均係原告於被 告系爭留言之數日後,又於111年12月3日、12月4日對被 告系爭留言重以發文,並重複自行再張貼被告系爭留言數 次,讓更多人觀看到系爭留言等語,乃為可採。  ⑹而觀諸被告系爭留言發表形式,係於系爭原告文章下發布 留言,可推斷被告係基於系爭原告文章內,原告就「立法 委員高嘉瑜公開於其個人臉書貼文表示原告反對快篩、反 對血氧機」一事所發表言論有所回應,而純屬被告就系爭 原告文章之客觀內容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之主觀意見或評 論,且被告於警詢筆錄中亦表明係其發表系爭留言,係原 告說高嘉瑜立委是在扯民進黨的後腿,但伊不認同,所以 才會發表系爭留言,伊是對事不對人,並沒有針對原告本 人毀辱其人格等語,及偵查中陳稱:伊係為公共議題而發 聲音,認為原告當時對高嘉瑜委員有不實控述,故想為她 平反等語,已如前述。原告既自陳其為臉書社群網站「盾 牌牙醫甲○○」粉絲專頁之設立者及管理者,且該粉絲專頁 有高達15萬名粉絲追蹤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臉書網頁列印 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可見原告既基於自我選擇 ,設立粉絲專頁並自任管理者,該專頁尚有15萬餘人追蹤 ,原告在該網路社群中發表言論時,即會受到相當之關注 及討論,且藉由讀者之轉發分享,得以更擴大其影響力, 核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且原告本次發表之系 爭原告文章,係涉及原告111年4月29日給高嘉瑜委員之發 文,文中就我國於新冠疫情期間,醫療設備及資源不足, 是否應開放非醫療器材之運動用血氧機或未取得第二類醫 療器材許可證之血氧機之使用,而對高嘉瑜委員發文表示 意見,因高嘉瑜委員於111年11月28日始回應原告之上開1 11年4月29日發文,原告乃發表系爭原告文章以對於高嘉 瑜委員之回應文章,表示其個人意見。嗣原告於翌日(111 年11月29日)在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如前開事實理由欄四、㈢ 之⑵所示文章,再次對高嘉瑜委員之回應文章,表示其個



人意見,被告遂於系爭粉絲專頁為系爭留言(見本院卷第 89-97頁),業如上述。則於斯時新冠疫情導致確診、中 重症及死亡人數增長之背景下,此議題顯然涉及國家社會 或多數人利益,則被告就原告之評論文字為意見表達,性 質上仍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且被告所為言論,固 有對原告及與其所持意見相類之人有貶抑之意,而被告所 用「垃圾」、「牙醫之恥」、「噁心」之措辭,縱嫌偏激 、刻薄,文字敘述可令原告感到不悅,然被告主要目的, 應係對於系爭原告文章所述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 見或作評論,其動機應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 ,且未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以其他刻意 詆毀個人名譽為之,不能遽以是否選擇了適當字眼或形容 詞,而判斷被告評論即為不適當。況民眾於新冠疫情期間 政府所為防疫措施本有諸多不同之立場與意見,就立場不 同者之言論亦應有相當獨立之判讀能力,不為聳動誇大語 詞所動,是本件既不涉及可供驗證真偽之客觀事實,對可 瀏覽系爭留言之不特定人而言,其等既本就此類時事言論 存有立場,自不會因為系爭留言而改變對於原告之評價, 尚不因系爭留言而對原告名譽造成何影響。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之系爭留言已逾越善意發表評論之範疇,使原告在 社會上之評價遭受貶損云云,尚難遽採,揆諸上開說明, 自難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即難令被 告應就其等之言論,對原告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
五、綜上所述,被告如附表所示系爭留言,應屬於被告對可受公 評之事項所為之適當評論,雖有所偏激,仍應屬言論自由保 護之範疇,自難認已造成原告名譽上之貶損,從而,原告依 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表:                
系爭留言內容: 笑死整天扯別人後腿到處出征 現在被嘴就要來情緒勒索 你這種垃圾真的可以下去了 牙醫之恥 看了就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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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