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0號
PCDV,112,訴,210,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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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7,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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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