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陳維如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百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官大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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