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21號
PCDV,112,訴,182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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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陳維如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百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官大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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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