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03號
PCDV,112,訴,1003,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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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藍宥驊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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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