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39號
PCDV,112,補,2439,202312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張長發
非訟代理曾大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益智等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