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03號
PCDV,112,補,240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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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上列原告被告陳寶春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4,1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
,106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2萬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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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