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86號
PCDV,112,補,238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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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張廷嘉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龐家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壹
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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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