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27號
PCDV,112,補,232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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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7號
原 告 李正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倫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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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