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90號
PCDV,112,補,2290,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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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0號
原 告 臺北市魚類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顏玉堂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被 告 黃俊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5,775
元(伍佰伍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
(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另原告應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及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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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