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68號
PCDV,112,補,2268,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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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李國維
林雨杰
陳業皓
柯凱馨
黃盛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被 告 吳國明即蟹蟹哥水產專門店

吳如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吳國明即蟹蟹
哥水產專門店、吳如敏應給付原告李國維新臺幣(下同)44萬元,
及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吳國明即蟹蟹哥水產專門店、吳如敏應給付原告林雨杰421,
644元,及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㈢被告吳國明即蟹蟹哥水產專門店、吳如敏應給付原告陳
業皓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吳國明即蟹蟹哥水產專門店、吳如敏
給付原告柯凱馨4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吳國明即蟹蟹哥水產專
門店、吳如敏應給付原告黃盛德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原告
起訴狀可佐。經查,原告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
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796,644元(計算式:44萬元+421,644元+25萬元+435,000元+2
5萬元=1,796,6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壹萬捌仟
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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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