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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97號
PCDV,112,補,2197,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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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澄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裁判費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81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9,5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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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