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49號
PCDV,112,補,164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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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江彩女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林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房屋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
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土地
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判意旨參照)。
現行地政機關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
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市場
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坐落
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
予原告。依上開說明聲明請求返還系爭房屋即應以系爭房屋
起訴時交易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而不包括坐落土地價值
在內。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之交易價額,以本件
訴前後約1年內之期間(即111年9月至112年9月)、系爭房屋
近區域(約方圓2.5公里範圍內)、同社區為查詢條件,查得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
w/)之交易資料共計1筆,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17,34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273.7276㎡(計算式:面積130
.5㎡+陽台12.73㎡+共有部分約99.3676㎡+31.13㎡),有原告所提建
登記所有權狀附卷可查,循此計算,系爭房屋土地之交易價
額應為32,120,565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273.7276㎡×117,34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依財政部「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
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系爭房屋位於泰山區,其評定現值占34%即10,920,992元(計算
式:32,120,565元×34%,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0,920,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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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