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李淑熙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淑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 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 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