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67號
PCDV,112,消債更,66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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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譚春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 調解程序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而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5人×10份=2,550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 民國110年9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 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 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0年9月至今,聲請人收入款項 除工作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 社會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薪資數額, 並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 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陳稱每月須支付長子陳星○扶養費5,000元(調字卷 17、19頁)。據此:




請提出受扶養人陳星○之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年金、給付 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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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