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8號聲 請 人 呂婷玉即呂亭玉代 理 人 邱煒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暫依聲請人調解程序之債權 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共計51元×7人×10份=3,570元)。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 即民國110年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情形】。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 每月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 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 以為釋明。五、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0年2月至今,聲請人收入款項 除工作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 社會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兩名子女扶養費1萬8,960元。據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兩名子女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兩名子女,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 年金、給付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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