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91號
PCDV,112,消債更,59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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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傅筠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9,89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2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2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3×43×10=9 ,89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9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4樓之1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



110年7月27日起至112年7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 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目前之工作及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0年7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提出記載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法 院網頁下載),並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 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 單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 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陳報扶養父母或未成 年子女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事實之 證明文件(例如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 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務之 人,例如聲請人之父、兄弟姊妹、配偶)及受扶養人最近 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暨上開所 有人戶籍謄本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7月27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即112年7月26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7月27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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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