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30號
PCDV,112,法,30,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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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董宗珊(即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清算
人)
非訟代理羅云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清算展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黃氏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黃氏慈善 公益事業基金會(下稱黃氏基金會)之清算人,惟因黃氏基 金會尚有債權債務未完結,恐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 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黃氏基金會選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 聲請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法字 第2號裁定准予備查,上開裁定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 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本院審酌本 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 清算人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 113年6月1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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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