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堅右因112年度勞小字第90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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