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79號
PCDV,111,重訴,379,2023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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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許羅燦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文宇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740,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287元(壹
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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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