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50號
PCDV,111,訴,2850,2023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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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0號
上 訴 人 林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晏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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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