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158號
PCDM,112,金訴,1158,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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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瀚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271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家瀚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Telegram暱稱「星晨」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 工作,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 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再由林家瀚於 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領如附表三 所示款項,並取得2日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餘 款均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2至8、10至12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家瀚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 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國泰 世華電子存摺、通知、金融卡(被害人余嘉悅部分)、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轉帳交易明細、通知、通話記錄、訊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王雅芳部分)、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 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通話記錄、對話紀錄(告訴人洪勝家部分)、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 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轉 帳交易明細、通話記錄(告訴人呂孟宸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封 面、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記錄、對 話紀錄(告訴人王志朋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綠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 訴人陳茂榕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北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存摺照片(告訴人 蔡嘉珍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 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案件證明單、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記錄 (告訴人劉柏宏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通話記錄、轉帳交易明細(被 害人葉冠昕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記錄(告訴人 楊依如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告訴人張子傑部分)、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 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訊息、轉 帳交易明細、通話記錄(告訴人簡翊亘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簡琇瑩部分)、陳雅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王紹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張美華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廖福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張美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蘇麗華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 帳戶、匯款一覽表、林家瀚擔任車手提款及交付詐欺款項情 形、提領地點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林家瀚筆錄內同夥詢 問)、(中和所)林家瀚提領監視器時序表、特徵比對照片 、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點一覽表各1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提領時知悉係在從事車手提領行為,可見 其係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之角色,參與情節並非輕微,難 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 刑,難認有據。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以上開分工方式為 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



,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先前從事送貨工作,與父母及弟弟同 住等生活狀況,被告另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 佳,被告自稱高中肄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會計、 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二所 示之人受有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 尚非輕微,並自洗錢犯行中獲得6,000元之利益,其犯後坦 承犯行,且就洗錢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僅與告訴 人洪勝家成立調解,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因未到庭或未有 共識而未能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 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 內,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自稱1日報酬3,000元,本件應以2日計算其報酬共計為6 ,000元,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人頭帳戶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1 陳雅玲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下稱陳雅玲郵局帳戶) 2 王紹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下稱台新帳戶) 3 張美華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下稱台北富邦帳戶) 4 廖福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下稱廖福源郵局帳戶) 5 張美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下稱中小企銀帳戶) 6 蘇麗華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下稱蘇麗華郵局帳戶) 附表二:被害人匯款紀錄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 余嘉悅 111年6月15日某時許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1年6月15日21時47分許 ②111年6月15日21時51分許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4元 陳雅玲郵局帳戶 2 告訴人 王雅芳 111年3月15日16時許 信用卡遭盜刷 ①111年6月15日21時54分許 ②111年6月15日22時14分許 ③111年6月15日22時34分許 ④111年6月15日22時37分許 ⑤111年6月15日22時43分許 ⑥111年6月16日0時34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5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2萬9,987元 ①陳雅玲郵局帳戶 ②台新帳戶 ③台新帳戶 ④台新帳戶 ⑤台新帳戶 ⑥台新帳戶 3 告訴人 洪勝家 111年6月14日15時4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1年6月15日22時20分許 2萬元 陳雅玲郵局帳戶 4 告訴人 呂孟宸 111年6月25日19時15分許 誤設高級會員 ①111年6月25日20時0分許 ②111年6月25日20時9分許 ①2萬8,123元 ②1萬7,123元 蘇麗華郵局帳戶 5 告訴人 王志朋 111年5月25日 設定VIP會員 ①111年6月25日19時57分許 ②111年6月25日20時6分許 ③111年6月25日20時11分許 ④111年6月25日20時42分許 ①2萬6,123元 ②4萬9,989元 ③2萬3,123元 ④1萬0,123元 ①蘇麗華郵局帳戶 ②蘇麗華郵局帳戶 ③蘇麗華郵局帳戶 ④廖福源郵局帳戶 6 告訴人 陳茂榕 111年6月25日18時40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1年6月25日19時24分許 ②111年6月25日19時25分許 ③111年6月25日19時32分許 ④111年6月25日20時21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9,983元 ④2萬9,985元 廖福源郵局帳戶 7 告訴人 蔡嘉珍 111年6月15日某時許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1年6月15日21時9分許 ②111年6月15日21時19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2萬1,123元 台北富邦帳戶 8 告訴人 劉柏宏 111年6月15日20時46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1年6月15日21時22分許 ②111年6月15日21時29分許 ①2萬9,234元 ②2萬9,985元 台北富邦帳戶 9 被害人 葉冠昕 111年6月15日某時許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1年6月15日22時43分許 ②111年6月15日22時44分許 ①9,981元 ②6,234元 台新帳戶 10 告訴人 楊依如 111年6月15日某時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1年6月15日22時39分許 1萬4,108元 台新帳戶 11 告訴人 張子傑 111年6月14日17時50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1年6月15日19時58分許 1萬4,123元 中小企銀帳戶 12 告訴人 簡翊亘 111年6月15日15時42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1年6月15日19時36分許 3萬5,995元 中小企銀帳戶 13 被害人 簡琇瑩 111年6月14日18時39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1年6月15日19時31分許 4萬9,987元 中小企銀帳戶 附表三:被告提領紀錄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ATM機台編號 提領地點 1 中小企銀帳戶 111年6月15日 ①19時39分許 ②19時40分許 ③19時41分許 ④19時43分許 ⑤19時44分許 ⑥20時1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6,000元 ⑥1萬4,000元 ①07976 ②07976 ③07976 ④00000000 ⑤00000000 ⑥02023 ①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勝平店)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勝平店) ③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勝平店) ④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連勝門市) ⑤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連勝門市) ⑥新北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和中和店) 2 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6月15日 ①21時36分許 ②21時36分許 ③21時37分許 ④21時38分許 ⑤21時39分許 ⑥21時40分許 ⑦21時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2萬元 06974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中和分行) 3 陳雅玲郵局帳戶 111年6月15日 ①22時8分許 ②22時9分許 ③22時10分許 ④22時4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①031172 ②031172 ③031172 ④07951 ①新北市○○區○○街0號(中和泰和街郵局) ②新北市○○區○○街0號(中和泰和街郵局) ③新北市○○區○○街0號(中和泰和街郵局) ④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和新漳和店) 4 台新帳戶 111年6月15日 ①23時35分許 ①15萬元 ①07980 ①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新銀行景平分行) 111年6月16日 ②0時47分許 ③0時58分許 ④0時59分許 ②6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②07942 ③00000000 ④00000000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福真店) ③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雙和分行) ④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雙和分行) 5 廖福源郵局帳戶 111年6月25日 ①19時34分許 ②19時35分許 ③19時36分許 ④19時37分許 ⑤19時38分許 ⑥19時39分許 ⑦20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⑦4萬1,000元 ①0VH94 ②0VH94 ③0VH94 ④0VH94 ⑤0VH94 ⑥0VH94 ⑦031172 ①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雙和分行)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雙和分行) ③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雙和分行) ④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雙和分行) ⑤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雙和分行) ⑥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雙和分行) ⑦新北市○○區○○街0號(中和泰和街郵局) 6 蘇麗華郵局帳戶 111年6月25日 ①20時16分許 ②20時17分許 ③20時20分許 ④20時21分許 ⑤20時22分許 ⑥20時23分許 ⑦20時24分許 ⑧20時2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4,000元 ①07976 ②07976 ③07981 ④07981 ⑤07981 ⑥07981 ⑦07981 ⑧00000000 ①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勝平店)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勝平店) ③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新銀行景平分行) ④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新銀行景平分行) ⑤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新銀行景平分行) ⑥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新銀行景平分行) ⑦新北市○○區○○路000○0號(台新銀行景平分行) ⑧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連勝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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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