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97號
PCDM,112,訴,497,20231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劉美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丁○○之子,其2人均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持有及販賣,並知悉毒品咖啡包 常同時混合不同之毒品而成,其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 ,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 犯意聯絡,先由甲○○於民國112年1月3日23時51分許,在通 訊軟體Twitter上以暱稱「仲尼 台南裝備」之帳號,刊登「 遊戲點數1:400 10:350 30:300 優惠活動 再次購點時 依上 次購買金額(數量需相同)每點折抵50元 另徵 各大區域VIP 遊戲代理中市急缺呦 即享更多優惠 歡迎洽詢」及註記「金 三角特产」之咖啡包圖片1張等暗示毒品交易之訊息而兜售 毒品。適有員警戊○○發現上開訊息,喬裝為買家與持用附表 編號1所示手機之甲○○聯繫,雙方達成以新臺幣(下同)700



0元之價格,買賣如附表編號2所示其中10包毒品咖啡包之合 意,並約定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交易,再由丁○○駕駛 租賃汽車搭載甲○○自臺南北上,並於同年月4日23時50分許 ,由甲○○聯繫員警戊○○改約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確 認身分,待員警戊○○上車確認交易內容後,甲○○取出毒品交 付員警戊○○,員警戊○○立即表明身分,在旁支援員警乙○○亦 前往駕駛車門旁要求丁○○打開車門,丁○○明知到場員警係依 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駕駛 車輛衝撞員警乙○○而欲逃離現場,使員警乙○○受有右肩及右 膝多處擦挫傷、左膝挫扭傷、左手中指淺割傷等傷害,以此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經 車內員警戊○○搶下汽車鑰匙後,其餘支援警力到場擊破車窗 逮捕甲○○、丁○○,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丁○○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戊 ○○、乙○○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海山分局 新海所(網路巡查)對話譯文一覽表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 種診斷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貼文及對話紀錄、扣案物照 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丁○○傳送給甲○○之照片、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2年4月6日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2年2月15日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附表所示之 物扣案可佐,堪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又被 告甲○○自承一包毒品可獲利300元(見偵卷第58頁),足見 其等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 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增訂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並自同年7 月15日起施行。其中,行為人如犯同條例第4至8條之罪而混 合二種級別以上之毒品者,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 毒品之咖啡包,係結合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原本獨立 成罪之犯罪行為而另行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之新罪名,應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56號判決參 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未遂罪;被告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未遂罪、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為另一獨立之犯罪 型態,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云云,容有 未洽,又被告丁○○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公 訴意旨認係一般妨害公務,同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 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及權利,已無礙其 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2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等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丁○○以一駕車衝撞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 公務執行罪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㈥被告丁○○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被告2人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⒉被告2人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之 實行,惟因喬裝為買家之員警欠缺購買真意,故其等販賣行 為不能完成,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⒊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丁○○就販賣毒品未遂部分之參與情節較低,經依上開減 刑後,縱量以法定最低本刑,與其前揭犯罪情狀相衡,猶嫌 過重,不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實 有堪資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甲 ○○參與情節較深,經依上開減刑後,已難認有情輕法重,爰 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⒌被告甲○○就上開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有混合毒品加重事由 及2種減輕事由,被告丁○○部分則有混合毒品加重事由及3種 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先加後遞減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以Twitter向不特 定人發送暗示毒品交易之訊息而欲販賣毒品,被告丁○○則駕 駛租賃汽車搭載被告甲○○自臺南北上交易毒品,並另有駕車 衝撞員警成傷等犯罪手段,其2人於警詢時均自稱經濟狀況 勉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電子遊藝場工作 ,與母親同住,被告丁○○自稱因腰椎受傷,目前無業,與兒 子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甲○○先前並無其他論罪科刑紀錄, 可見品行尚可,被告丁○○先前已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 品行欠佳,及被告2人均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2人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暨綜合考量被告丁○○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 不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以示懲儆。
 ㈨末查,被告丁○○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惟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 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 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有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7 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丁○○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被告丁○○於義務勞 務過程,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勵自新。另依刑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併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法 美意,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至被告丁○○於本案緩刑期 間,若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又被告甲○○另案經起訴販賣毒品既遂,尚難認其 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已無再犯之虞,爰不予宣 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經查,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甲○○供犯本件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之。另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 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前開鑑定書1份附卷可 稽,屬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第三級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沒收。至送



鑑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被 告丁○○所有手機2支,並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犯行相關,亦不 予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IPHONE 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被告甲○○所有 2 毒品咖啡包55包(含其包裝袋,驗前總淨重:120.08公克,驗餘總淨重:117.56公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