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095號
PCDM,112,聲,4095,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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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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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